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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策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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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个人信息保护 | |
株式会社 KITZ 将「通过富有创造性,高品质的商品・服务提升企业价值」作为企业理念,为满足客户及社会对我们的信任,将顺从经营作为 KITZ 集团整体的基本方针,进行实践。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精神,以客户为本,妥善保管与本公司相关的每个人员的个人信息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为此,制定了以下方针并加以运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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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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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遵守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法令等。 | | |
| 2. |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制定了必要的内部规格及遵守规格的程序,董事及职员必须遵守。 | | |
| 3. | 个人信息,必须遵从内部规格,通过合适的方法进行收集,并只限于获得本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同时,只要无正当理由,不向第三方提供、公开。 | | |
| 4. | 为了防止对公司拥有的个人信息进行非常访问 、个人信息的丢失、破坏、篡改、泄露、修改,制定组织、思想上、物理及技术性的安全措施。 | | |
| 5. | 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事项进行定期检查、根据需要修改公司内部规格及管理方法,持续不断地进行适时适当的对策改进。 | | |
| 6. | 针对董事及职员,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及合理管理方法的培训, 在日常业务中贯彻个人信息的适当处理。 | | |
| 7. | 对于个人信息,如果客户要求公开、修改、停止使用、删除等时,应首先确认是客户本人的意思,并进行快速应对。 如果对本公司的个人信息使用有任何疑义,请与以下窗口联系。 ( 咨询请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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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日期: 2004 年 12 月 10 日 修改日期: 2006 年 1 月 1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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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 KITZ 董事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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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公司的个人信息使用有任何疑义,请与以下窗口联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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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公开事项 | |
| 株式会社 KITZ(以下简称「本公司」),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公布以下事项。 | | |
| 1. | 与个人信息利用目的公布相关的事项 | | |
| (1) | 不通过书面形式直接获取个人信息时及间接获取个人信息时的利用目的(法第 18 条第 1 项) | | |
| 直接从本人获得书面材料中记载的个人信息时,每次都必须明示使用目的(法第18条第2项),通过其它方法直接或间接获得个人信息时,必须在以下利用目的的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处理(法第 18 条第 1 项)。 | | |
| | | | | | 类 型 | 利用目的 | | 1. | 与交易客户相关的个人信息 | 商品指南等的直邮广告、调查问卷、产品目录、KITZ VIEW 的发送、估价书、订单、制造委托书、订货收据、申请书、支付明细及IR资料等的寄送及收集、商品等的配送及回收、研修向导、其它交易上必要的联络及管理业务 | | 2. | 与股东相关的个人信息 | 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事业报告书、决议通知及 IR 资料等的寄送及收集、其它与股东相关的必要联系及管理业务 | | 3. | 与职员相关的个人信息 | 与职员相关的必要联系及管理业务(与职员相关的个人信息,单独明示利用目的,交换同意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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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受委托的个人信息使用相关事项(法第 23 条 4 项 1 号) | | |
| 本公司的集团公司((株) KITZ Metal WORKS、(株) KITZ Micro Filter)委托基于计算机的数据处理业务时出现的个人数据,在相关业务遂行的利用目的范围内使用。 | | |
| (3) | 基于合并、分公司、事业继承的获得相关事项(法第 23 条 4 项 2 号) | | |
| 本公司或本公司集团公司(有价证券报告书等中记载的本公司加盟子公司)中,基于合并、分公司、事业继承而从对方公司获得的个人数据时,本公司将在上述(1)中介绍的利用目的范围内使用。 | | |
| (4) | 共享相关事项(法第 23 条 4 项 3 号) | | |
| 在上述(1)1.及3. 介绍的利用目的范围内,本公司集团公司可能会共享使用。 | | |
| 2. | 对于拥有的个人数据,应确保本人能够了解的状态的事项(法第 24 条 1 项) | | |
| 本公司拥有的个人数据的利用目的如下。 | | |
| | | | | | 类 型 | 利用目的 | | 1. | 与交易客户相关的个人信息 | 商品指南等的直邮广告、调查问卷、产品目录、KITZ VIEW 的发送、估价书、订单、制造委托书、订货收据、申请书、支付明细及 IR 资料等的寄送及收集、商品等的配送及回收、研修向导、其它交易上必要的联络及管理业务 | | 2. | 与股东相关的个人信息 | 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事业报告书、决议通知及 IR 资料等的寄送及收集、其它与股东相关的必要联系及管理业务 | | 3. | 与职员相关的个人信息 | 与职员相关的必要联系及管理业务(与职员相关的个人信息,单独明示利用目的,交换同意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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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法第 23 条 1 项) | | |
| 本公司将妥善管理已获得的个人信息,在事先未获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绝不向第三方提供。但,以下情况下除外。 | | |
| ※ | 基于法令的情况 | | |
| ※ | 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必需,但很难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况 | | |
| ※ | 改善公众卫生或推进儿童健康发展特别需要,但很难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况 | | |
| ※ | 国家机构或地方公共团体以及接受其委托的人员执行法令规定事务需要合作时,获得本人同意可能会影响相关事务执行的情况 | | |
| 4. | 要求公开等所需手续相关事项(法第 29 条及法第 30 条) | | |
| 对于本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对本公司拥有的个人数据进行公开、内容修改添加、删除、停止使用、撤销及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以下统称“公开等要求”),本公司通过以下方法对应。 | | |
| (1) | 要求公开的目标项目 | | |
| 关于本公司作为公开目标的保有个人数据项目,请联系下面的我公司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事务局(以下称“本公司事务局”)。而且,请在指定申请书上填写特定成为目标的保有个人数据的足够多的事项。此外,认为需要对相关特定有帮助的信息时,请向本公司事务局提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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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开等申请的提交部门 | | |
| 申请公开等时,事先在规定的申请书上附加必要材料,然后通过信件寄送本公司事务局。另外,信封上请标明“内有公开等申请材料”。 | | |
| (3) | 公开等申请时应提交书面材料(样式)等 | | |
| 申请公开等时,请事先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本公司事务局联系,然后在本公司寄送的申请书(以下 A)上填写所有规定事项,然后将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下 B)一并寄送。 | | |
| | | | A. | 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 | | ※ | “个人信息公开修正委托书”一份 | B. | 证明本人身份的局面材料(以下任一种材料的复印件) | | ※ | 护照 | | ※ | 驾照 | | ※ | 各种保险的投保人证(健康保险证等) | | ※ | 护理保险的投保人证 | | ※ | 养老金手册 | | ※ | 户口名簿复印件 | | ※ | 另外,事先与本公司事务局联系时,本公司认可的相当于上述材料的材料(另外,与当前住址不同时,请添加证明迁址履历的居民卡,记载有籍贯等的证明、护照,除“籍贯”等事项外,请复印提供。一并寄送居民卡、户籍副本、登记事项记载证明书、印鉴证明书等,上述材料必须是受理之日前三个月内发行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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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通过代理人要求公开等 | | |
| 要求公开等的个人为未成年人或是成年被监护人的本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或基于公开等申请,受本人委托的代理人的情况,除上述材料外,还要同时寄送以下材料。 | | |
| | | | A. | 法定代理人的情况 | | ※ | 用于证明法定代理权的材料(户籍副本、成年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时,登记事项证明书、亲权人时,记载有扶养家庭的保健证的复印件即可)一份 | | ※ | 用于证明是法定代理人本人的材料(法定代理人的驾照或护照等,法定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 B. | 接受委托的代理人的情况 | | ※ | 委托书一份 | | ※ | 本人的印鉴证明书一份 | | ※ | 用于证明是代理人本人的材料(代理人的驾照或护照等,法定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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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公开等申请的手续费及其交费方法 | | |
| 每次申请,金额 1000 日元 将金额 1000 日元的邮政定期小额汇兑或邮票与申请材料一同邮寄过来。此外,如果手续费不足以及没有一并邮寄手续费的情况时,我们会同您联系,但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支付的话,则视为您没有提交公开等的申请。 | | |
| (6) | 针对公开等申请的回复方法 | | |
| 以书面形式寄送到申请人申请书记载住处。 | | |
| (7) | 通过公开等申请获得的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 | |
| 在公开等申请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只在公开等申请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另外,您提交的材料在本公司邮寄书面回复材料后,保存两年,之后销毁。(关于保管、销毁,将基于本公司内部规定严格管理) | | |
| 【关于保有个人数据的不公开事由】 | | |
| 在以下规定情况下,本公司不能满足个人的公开等申请。此外,在本公司做出上述决定后,将以书面形式将主要内容及其理由通知申请人申请书中登记的地址。不过,即使是上述情况下,仍然可收取前面规定的手续费。 | | |
| | | | ※ | 申请书中填写的地址和证明本人情况的材料中填写的地址和本公司能够识别的地址不一致等不能确认本人的情况 | ※ | 通过代理人申请,不能确认代理权的情况 | ※ | 规定的申请材料中有不明确事项的情况 | ※ | 申请公开等的对象不符合保有个人数据的情况 | ※ | 可能会损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人身、财产及其它权利利益的情况 | ※ | 可能会对本公司业务正常运行产生明显影响的情况 | ※ | 违反其它法律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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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与意见受理窗口相关的事项(法第 24 条 1 项 4 号、施行令第 5 条、法第 31 条) | | |
| (1) | 对个人信息使用相关建议的提交部门 | | |
| 对于本公司个人信息使用的相关意见,请联系以下部门。此外,本公司不受理直接来公司的咨询,敬请谅解。 | | |
| ● | 电话联系时 株式会社 KITZ 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事务局 043-299-0111(总机) | | |
| ● | 通过寄信方式时 〒261-8577 千叶市美浜区中濑 1-10-1 株式会社 KITZ 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事务局 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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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公司所属认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的名称及意见反映受理部门 | | |
| 当前,尚无本公司所属认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 | | |